关于我国刑法设置社会服务刑的立法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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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群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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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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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刑法中增加社会服务刑,有助于完善我国刑罚体系,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制化,使我国刑法尽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衔接。社会服务刑应当是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一种,其适用对象应区分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在立法上设立社会矫正局,作为包括社会服务刑在内的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将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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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刑罚 社会服务刑 社会矫正 |
文章编号: | 1000-4769(2006)01-01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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