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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裁决的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赵贤志,王振麒.部分裁决的法律适用[J].中国劳动,2002(4):47.
作者姓名:赵贤志  王振麒
作者单位:1. 河北省石家庄铁路局机务段劳资科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摘    要: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2000年10月,李某在工作中摔伤,造成其左腿股骨多段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李某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70多天后仍未治愈,后出院在公司休养.因该公司有关医疗费用未予落实,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并落实伤残待遇.不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给付仲裁裁决书>,裁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申诉人李某1500元的医疗费用,落实伤残待遇,并特别注明:被诉人对先行给付裁决不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就先行给付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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