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三元结构与民间法的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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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月峰. 社会的三元结构与民间法的命运[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0(1): 6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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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月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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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经济学院,法律系,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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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间社会是一个以地域和权利为纽带,具有自己独立的内在运行逻辑和规则的自治体。现代社会存在一个三元结构:民间社会、官方社会和中立社会,与社会的三元结构相对应的是法律的三元结构:民间法、官方法和宪政法。以社会和法律的三元结构为背景,民间法必须具有社会权力属性才可能发挥应有的效力;从民间社会自身建设看,必须依照现代市场规则的要求整合民间法资源;民间法还应当建立起向国家法主动输送制定法"半成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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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间社会 民间法 三元结构 社会权力 |
文章编号: | 1001-9839(2005)01-0063-07 |
修稿时间: | 2004-10-30 |
Ternary Structure of Society and Destiny of the Folk-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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