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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可否不以离婚为前提——兼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5条
引用本文:刘青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可否不以离婚为前提——兼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5条[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123-128.
作者姓名:刘青文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5条首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规定,是《物权法》第99条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具体体现,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是对《物权法》第99条中"重大理由"的有权性解释。但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相比,这条规定不必要地附加了限缩性的时间条件和不具有实际意义的兜底条款,应该加以删除。而且,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也不全面,应该比照前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加以补充完善。

关 键 词:征求意见稿第5条  《物权法》第99条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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