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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以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判决为中心
引用本文:徐进.论民国时期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以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判决为中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1):142-149.
作者姓名:徐进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研究”(13SFB1002)
摘    要:通过司法审查以规制行政裁量是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刊载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与《司法公报》上的426件行政法院判决书显示,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被诉的行政裁量行为在形式合法性与内容合理性上均加以审查。形式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权的行使有没有违反行政法基本原理等方面。内容合理性审查则突破了1932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对行政行为只允许合法性审查的约束,借助中国传统司法“济情法之平”理念,对部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判决变更。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推动当时的行政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但国民政府未能及时修订法律,将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问题确定下来,从而降低了司法审判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关 键 词:国民政府  行政法院  行政裁量  司法审查  合法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
收稿时间:4/2/2015 12:0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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