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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生育地方法规建设综述
引用本文:邹平.我国计划生育地方法规建设综述[J].人口与经济,1988(6).
作者姓名:邹平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摘    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前进,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根据党中央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问题是要立法”、“不立法,计划生育不能持久”的重要指示,以及“各级领导要调查研究,探索规律,……制定出既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又比较切合实际的条例或法律”的要求,自1982年到1988年7月,我国已有十三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或规定。这十三个省、自治区是山西省(1982年),安徽省(1984年)、浙江省(1985年),青海省、广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湖北省(均在1986年),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均在1988年)。根据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推算,到1987年底,上述十三省、自治区人口大约接近5.6亿,其中育龄妇女约有1.26亿。这就是说,在全国10.8亿人口中,大致有52%在右的人口和47%左右的育龄妇女已置身于地方计划生育的管理之下,已由过去的政策管理转向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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