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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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文颖.论法的本质[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4):134-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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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文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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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陈文颖(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系,四川,成都,61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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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克思主义法学将法的本质定为阶级性,这一理论观点在社会主义法学领域占主导地位,然西方法学界对此论断颇有微词.法的本质问题在法理学上历来都是分歧很大.通过比较分析当前较主流的几种观点,包括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几种观点,提出把法的本质界定为工具,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目标的观点,阐述对法的本质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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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本质 自然法 实在法 工具性 |
文章编号: | 1672-4755(2007)04-0134-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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