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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问题再讨论
引用本文:李硕.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问题再讨论[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58-63+154.
作者姓名:李硕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改革研究”(2019SJZDA017)阶段性成果;;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网络空间的公私法领域界分研究”(2020SJA0876)阶段性成果;
摘    要:“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学界争议颇多的话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概念的描述不应否认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地位。《食品安全法》应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法,因此在食品安全相关案件中,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应以“明知”为前提,且不能将损害作为构成要件,“知假买假”者既有通过索赔以营利的一面,也有监督食品安全以保障公益的一面。因此,彻底取消和打压“知假买假”者的“一刀切”行为并不合理。“知假买假”者在正确的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制下,可以依法有序地开展维权和监督,达成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良性运行体制。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消费者权益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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