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惩罚性赔偿是私法体系中执行公法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制度。在威慑理论的视阈下,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该制度的规范要素是故意和严重损害,具有低适用率和高额赔偿的显著特征。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体系存在着体系不均衡、不协调的严重弊端。在民商事基本法的层面,《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制度安排,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和严重损害为构成要件。因此,我国应根据这一制度安排检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矫正,以确保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的体系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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