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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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绍静 占善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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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计量学院 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18;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430072 2.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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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般课题“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研究”,浙江省教育厅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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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比例原则作为处理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妥善协调罚款的目的与适用之间的冲突。但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罚款制度而言,罚款金额的数度增加,单位和个人被区别对待,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制裁方式同质化,合理救济机制的缺失等皆与比例原则背道而驰。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必须合理限定罚款金额的上限,平等对待单位和个人,区分制裁当事人和案外人,并确立新的救济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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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比例原则 民事诉讼罚款 妨害民事诉讼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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