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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兼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引用本文:蒋晓伟.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兼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J].学习与探索,2011(6).
作者姓名:蒋晓伟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摘    要: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对民事诉讼健康、顺畅地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对国家民事审判权进行有效制约”和“审慎性”应该成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这是国家权力制约和民事诉讼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如民事诉讼法总则和分则衔接不紧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范围过于狭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审级规定不够合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单一、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等等.应该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两大基本原则为基础,把调解和民事执行列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在立法上规定合理并切实可行的监督审级体制;扩充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在观念上真正树立“权力控制”的理念和程序意识,明确民事诉讼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

关 键 词: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  审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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