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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观念的现代理解
作者姓名:彭诚信  邹潇
作者单位:1.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 吉林大学,经济信息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最基本的法律范畴,是对权利的承诺。义务的本质特点与外在表现是主观自愿,而不是外在强制。义务的自愿性既是主体自律的现实表现,也是社会自治的心理、理论和制度根源。它为社会自治和自愿性组织的存在提供了理论前提,也为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契约经济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支持。

关 键 词:义务观念  义务自愿性  社会自治
文章编号:1002-462X(2005)05-0103-05
修稿时间:200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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