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绿色信贷体系的建构与发展有三种可能的实现路径,分别是自愿实现机制(以“赤道原则”为典型代表)、民事侵权责任机制(以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为典型代表)以及行政权力推动机制(以我国现阶段的绿色信贷政策体系为典型代表)。将以“软法”为核心特征的自愿实施机制引入中国的金融体系,尚不具备成熟的内外部条件;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来确立商业银行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则会面临无法与既有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和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相契合的难题,同时还会带来诸多消极结果;行政权力推动模式在我国的普遍运用源于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法治约束的不足,但其长效性和稳定性无法保证。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在当下的特殊境遇,破除绿色信贷发展法律掣肘的关键在于有效促进商业银行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而非增加商业银行承担环境义务与责任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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