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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托财产的意定独立性与法定独立性
引用本文:蒋进.试论信托财产的意定独立性与法定独立性[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8(7):77-82.
作者姓名:蒋进
作者单位: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摘    要:私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社会纠纷是发动私法制度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私法只能以消极的方式影响社会的运作。而一旦私法企图以积极的方式影响社会的运作,法律制度便有被滥用的危险。怀着发展国内信托业的希望,大陆法系立法者于移植信托制度之时,运用信托公示制度升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从“信托财产的意定独立性”到“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的转型。然而,无论是从信托公示的必要性,还是从刺激国内信托业的发展而言,“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均无从提供正当化的说明。

关 键 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意定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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