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托财产的意定独立性与法定独立性 |
| |
作者姓名: | 蒋进 |
| |
作者单位: | 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
| |
摘 要: | 私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社会纠纷是发动私法制度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私法只能以消极的方式影响社会的运作。而一旦私法企图以积极的方式影响社会的运作,法律制度便有被滥用的危险。怀着发展国内信托业的希望,大陆法系立法者于移植信托制度之时,运用信托公示制度升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从“信托财产的意定独立性”到“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的转型。然而,无论是从信托公示的必要性,还是从刺激国内信托业的发展而言,“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均无从提供正当化的说明。
|
关 键 词: |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意定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