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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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降秋琳.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探析[J].办公室业务,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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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降秋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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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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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必然性1.特殊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党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而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可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依法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也表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权.无行政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特殊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可以单独行文,并可以与行政机关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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