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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中的契约精神
引用本文:孙兴全.公共事务中的契约精神[J].中国社会导刊,2006(7).
作者姓名:孙兴全
摘    要:确立公共事务中的契约精神就私人一方而言表现为参与公共议程、主张自己的私人权利、约束公共权力的扩张,同时也有义务服从法定的公共权力;对政府而言,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有法外之法,在自己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越位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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