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前教育的正当性证成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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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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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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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基地项目“江苏省家庭法规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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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前教育亦称婚前辅导,旨在通过预防性的教育和辅导促进婚姻质量的提升及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其受教对象包括适婚的男女双方以及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时期的未成年人。婚前教育应由政府部门主导,其他机关与社会组织相互配合,通过灵活多元的形式展开。婚前教育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体系。现阶段我国婚前教育立法应在《婚姻登记条例》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由地方人大或政府结合本地区婚前教育的需求及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制定婚前教育促进条例或政府规章,以使婚前教育立法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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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前教育 正当性 立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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