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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考量
引用本文:陈桃生.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考量[J].兰州学刊,2006(5):183-185,127.
作者姓名:陈桃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不少司法实践者却在暗中支持、促成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导致行政案件的撤诉率居高不下,实务界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也有不少文章从理论上对这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但仔细考察之后,发现这些理由和根据并不充分,因此,本文认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考量
文章编号:1005-3492(2006)05-0183-03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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