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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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桃生.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考量[J].兰州学刊,2006(5):183-18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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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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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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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不少司法实践者却在暗中支持、促成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导致行政案件的撤诉率居高不下,实务界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也有不少文章从理论上对这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但仔细考察之后,发现这些理由和根据并不充分,因此,本文认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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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考量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6)05-0183-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12月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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