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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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武元.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24(5):146-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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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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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 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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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是以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出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为立法背景的 ,其立法政策与其说是保护社会弱者 ,不如说是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与发展。从立法比较研究上看 ,承包人的权利当属法定抵押权的范畴。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显然偏离了抵押权这一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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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押权 抵押权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3)05-0146-05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2日 |
Preferential Right to Receive Performance about Contractor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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