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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检顺位”规定之质疑
引用本文:黄旭东,邓娟.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检顺位”规定之质疑[J].探求,2013(5):55-62.
作者姓名:黄旭东  邓娟
作者单位:[1]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校刊编辑部,广东广州510070 [2]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623
摘    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要修改,特别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顺位问题,即规定当事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就确立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检顺位”模式.但是,这一立法创新并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对当事人也构成了诉讼权利的强制行使,有违再审启动诉权化改造的初衷,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予以矫正.

关 键 词:民事审判监督  再审启动  法检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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