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检顺位”规定之质疑 |
| |
引用本文: | 黄旭东,邓娟.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检顺位”规定之质疑[J].探求,2013(5):55-62. |
| |
作者姓名: | 黄旭东 邓娟 |
| |
作者单位: | [1]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校刊编辑部,广东广州510070 [2]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623 |
| |
摘 要: |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要修改,特别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顺位问题,即规定当事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就确立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检顺位”模式.但是,这一立法创新并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对当事人也构成了诉讼权利的强制行使,有违再审启动诉权化改造的初衷,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予以矫正.
|
关 键 词: | 民事审判监督 再审启动 法检顺位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