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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法效果的解释与证成
引用本文:项波,钟健生.“买卖型担保”法效果的解释与证成[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161-171.
作者姓名:项波  钟健生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赣州 341000;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赣州 341000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江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摘    要:"买卖型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常见手段,但目前学理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或裁判路径,适用上产生较大分歧。真正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弱势债务人利益,导致禁止流质、流押的适用;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民间借贷监管的需要,在价值判断上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由此,现有解释路径存在超出"买卖型担保"涵射的范围、参照担保物权解释等两大误区。就法律效果而言,"买卖型担保"具有独立性,性质上不属于担保物权,可以在内部证成为仅属于诺成性的担保性质约定,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借款债权,区别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在外部证成为可以实现与担保物权相类似的对抗效力和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具体经过预告登记保全借款债权顺位、完成所有权移转本登记实现优先受偿、实行处分型清算实施借贷监管等三方面得以实现。

关 键 词:买卖型担保  法效果  内外证成  担保约定  预告登记

Interpretation and proof of the legal effect of “A guarantee based on a sales contrac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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