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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限定继承与放弃继承制度入手
引用本文:李林林.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限定继承与放弃继承制度入手[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1):54-57.
作者姓名:李林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关 键 词:限定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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