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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应成为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补偿原则
引用本文:齐延平.市场化应成为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补偿原则[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作者姓名:齐延平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
摘    要: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因此,土地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存在地位的不平等性.也正是基于此,各国法律往往将土地补偿作为进行土地征收的一个前置程序.由此可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就目前中国当下发生的土地维权案件来看,被征收者对于土地征收本身持反对意见的较少,甚至有的盼望拆迁.他们不满的主要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政府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原则而给予被征收者较低的补偿的.公共利益原则能不能够构成政府较低补偿的理由呢?假如不能,政府又应当基于什么标准来给予失地农民补偿呢?在土地补偿过程中,我们又应当如何看待土地溢价呢?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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