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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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存河,熊威.关于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再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7(6):5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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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存河 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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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甘肃,兰州,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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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作为一种制度,其不仅在美国国内得到发展并成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其他一些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采用和发展。辩诉交易制度并没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公诉权能否处分的问题也应当用发展的眼光去理解。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效率和公正的价值选择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因此,在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时,不能采取完全照抄照搬的态度。具体而言,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应转变诉讼观念,更好地规范既有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模式,同时,还应注意称谓的确定、程序的启动方、量刑及其尺度、庭前程序及其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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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辩诉交易制度 公正 司法理念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7)06-0059-06 |
修稿时间: | 2007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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