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的合法性——以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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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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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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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YJC74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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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冯胜利的"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的韵律形态句法学理论,初期面临两大主要实践考验,但并非没有解释力。事实上,这一理论有其作用范围:即只有句法上合法的单位才能运用这一理论,其更多地用来判定句法单位的语法性质为词还是短语,而不在于判定句法单位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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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现代汉语 “右向构词、左向造语” 韵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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