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权利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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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宇峰付坚强王宇.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权利构造[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46-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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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宇峰付坚强王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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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马克思主义主义学院21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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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21FXB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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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江苏省法院近3年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裁判的梳理,发现判决是否有效与买受主体身份、购买时间等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故仅凭合同效力判断不能体系化解决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应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区分宅基地房屋买受人的基础上建构买受人对土地的权利。如买受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买卖合同应以有效为原则;如有违“一户一宅”形成超占,则应对超占部分引入有偿使用制度。如买受人为非本集体成员,村民买受则应认可合同效力,市民买受则应平衡利益。权利构造的立法论上市民买受的土地权利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或建构宅基地使用权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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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宅基地房屋买卖 主体区分 权利构造 房地一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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