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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法理分析与立法抉择
作者姓名:高飞
作者单位: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510420;
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2020年招标课题重点项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公私法整合保护与制度对接”(234-X5220315)。
摘    要: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为全部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因包含了成员的个体价值而具有人身属性,故成员股不得流转、不得继承,且在成员增减时需对成员股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股的设置,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主体的观念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并纠正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中的“股”的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时,集体股可以发挥股份配置的“蓄水池”功能,从而避免成员股随成员变动而调整的复杂情况。

关 键 词: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股  集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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