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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引用本文:肖鹏. 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33(2): 95-101
作者姓名:肖鹏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基金项目:本研究是农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家庭农场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20140602);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YETP0328)和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大北农教育基金”资助(2415007)的研究成果。
摘    要:家庭农场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家庭农场立法的缺失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立法首先应当明确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是家庭农场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参与市场活动的前提条件。现有的民事主体制度不能适应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的需求,应当明确家庭农场为新型的非法人组织。同时,界定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家庭农场与农户的关系,家庭农场成员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以及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家庭农场;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农户;家庭农场成员
收稿时间:2015-09-17
修稿时间:2015-11-30

A Research on Civil Subject Status of Family Farm
xiaopeng. A Research on Civil Subject Status of Family Farm[J]. Journal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6, 33(2): 95-101
Authors:xiaopeng
Affiliation: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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