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法律目标之同质性探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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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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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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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解释的法律目标与其被解释的法律应该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要求司法解释必须契合被解释法律的立法宗旨与原则,它是评判司法解释正当与否的标准。当司法解释的法律目标偏离,甚至背离被解释法律的精神,则该司法解释法律目标因不具有同质性,从而失去司法解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目标偏离《婚姻法》的精神,不符合同质性的要求,因此不具有正当性,其后果不仅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也会给社会公众行为带来负面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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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解释 法律目标 价值 同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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