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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山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引用本文:王世进,张津.论矿山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J].江西社会科学,2012(12):138-144.
作者姓名:王世进  张津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安全与和谐视野下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JA820015);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立法研究——以稀土资源为例”(项目编号:11FX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和协调环境利益关系,政府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承担着对矿山环境治理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决策、依法监督以及进行投资和制定激励政策等环境责任.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是理念滞后、立法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我国应通过立法确立新的矿山环境治理理念、强化矿山环境行政审批的规定、明确政府统一规划的责任,并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

关 键 词:矿山环境治理  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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