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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立法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严永和.关于政府采购立法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82-85.
作者姓名:严永和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湖北武汉,430060
摘    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使用公共资金,以招标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的经常性行为,它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开性、集中性等特征.政府采购法律主体,包括作为交易行为实施人的供应商和政府,以及作为交易行为管理者的政府.政府采购立法应明确"人"的模型设计和定位,其价值在于对政府采购法律主体种种需要的满足和实现,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和劳动法,而具有综合性特征.竞争、公开、公平体现了政府采购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应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政府采购  主体  价值取向  基本原则
文章编号:1672-1217(2003)03-0082-04
修稿时间:20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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