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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者姓名:董再强  唐丽英
作者单位:江苏无锡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江苏,无锡,214000;江苏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江阴,214400
摘    要:买卖双方与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共同构成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交易主体。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如果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用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对方个人信息,私下与对方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该新合同与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无法律关系。

关 键 词:电子商务  交易主体  居间合同  买卖合同
文章编号:1007-9106(2007)11-00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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