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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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再强 唐丽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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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无锡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江苏,无锡,214000;江苏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江阴,2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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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买卖双方与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共同构成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交易主体。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如果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用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对方个人信息,私下与对方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该新合同与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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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商务 交易主体 居间合同 买卖合同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7)11-009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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