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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结构——以《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引用本文:张勇,李炜.略论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结构——以《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J].新疆社会科学,2009(6):70-75.
作者姓名:张勇  李炜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基金项目:国家礼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能源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建构" 
摘    要:确立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能源法理念,是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能源法》只有在制度结构中才能发挥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功能。能源立法应当安排能源基本法即《能源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构建《能源法》与单行能源法、单行能源法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的内部制度结构,《能源法》与环境法、相关部门法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制度结构,从而形成内外部制度相互衔接的能源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关 键 词:能源法  生态环境  制度结构  制度衔接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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