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兼评公司法第61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白莉.论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兼评公司法第61条之规定[J].新疆社会科学,2003(6):79-83.
作者姓名:白莉
作者单位: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 ,从广义上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该种行为损及公司利益并且违背诚信原则 ,名为竞争的禁止 ,实为对秩序、公平、合理的竞争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在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违反后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缺陷 ,应当予以完善

关 键 词:竞业禁止  存在问题  完善建议
文章编号:1009-5330(2003)06-0079-05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