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
引用本文:黄京平.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9(2):1-9.
作者姓名:黄京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实现效果评估体系研究"
摘    要: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与典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不同,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行为原本就处于刑法既有的调整领域,新设业务危险犯,没有实质变动行政法律与刑法规定既有调整领域的界限,只是在传统调整领域内对刑法规制方式进行了结构优化,并列设置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等.摒弃机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做法,在立法中为司法出罪预留必要的、适度的实体性裁量空间,是危险作业罪规定的标志性特征.危险作业罪的具体功能,既包括预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包括遏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发生.充分利用特定业务危险犯的制度资源,可以实现以轻罪适用预防重罪发生、以处罚危险犯预防实害犯发生的立法预期.

关 键 词:危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业务危险犯  公共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