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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刑罚惩罚性: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本质——兼论德、日刑法中的责任观
引用本文:万志鹏,张异.应受刑罚惩罚性: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本质——兼论德、日刑法中的责任观[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3):140-144.
作者姓名:万志鹏  张异
作者单位:1.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3
基金项目:2010年湘潭大学博士专项经费项目(10QDFX04)
摘    要:我因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始终存在分歧,这根源于对刑事责任的本质的理解差异.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尽管存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争鸣,但其基本语境和犯罪论结构决定了"责任"表明的是一种由主观罪过引起的可谴责性,是否具备"责任"是犯罪成立评价中的重要阶段.立足于我国语境和刑法理论体系,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后,行为人应该承受刑罚惩罚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价.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本质.

关 键 词:刑法  刑事责任  可谴责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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