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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需要为雇员的“过错”担责
摘    要:正【案例】:张某系朱某雇用的司机。2011年4月,张某驾驶车辆时因发生车祸而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驾驶超载的货车进入小客车专用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11年5月,张某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朱某、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核实,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22万元;朱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13万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各项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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