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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像制品
作者姓名:耿林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颁布较晚,但保护水准较高,这是公认的。不过,也存在许多问题。将录像制品与电影作品分开保护,并由此产生的各种“制品”之间、“制品”与作品之间纷杂不清的关系,便是其中的一个。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对这一做法的利弊得失加以学理探讨,并得出录像制品不应被分割开来加以单独保护的结论。

关 键 词:著作权,邻接权,录像制品,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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