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监事会构成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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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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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取消监事会制度,但无论是从法律实践来看还是从理论研究来看,监事会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国家要从根本上完善监事会制度必须从主体构成上入手,单纯依靠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参与的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二者都不具有认真履责的动力和条件,急需引入新的治理主体。在利益相关者中,除了公司职工之外,最应允许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主体参与其中,同时,应鼓励但不强制公司监事会引入行业协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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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事会构成 银行代表 行业协会代表 |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upervisory Bo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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