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与台湾省地区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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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志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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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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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师范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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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原因在于没有认识到民事证据保全是一种程序;没有认识到民事证据保全制度除保全证据外,还具有开示证据的功能。应扩充证据保全范围。允许口头申请,准予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上诉,依照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证据保全,并建立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的调解协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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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证据保全 制度比较 证据保全性质 证据保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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