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共同体的构建——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实证 |
| |
引用本文: | 陈恩美,陈云霞.论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共同体的构建——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实证[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30(8). |
| |
作者姓名: | 陈恩美 陈云霞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
| |
摘 要: |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对于法律职业的同业化和精英化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须科学处理统一性与特殊性的矛盾.本文选取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大量数据资料,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典型,证实了国家司法考试与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断档的必然逻辑关系,提出了改善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断档现状的相应对策.以期引起对于构建符合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的法律职业人员共同体的慎密思考.
|
关 键 词: | 民族自治地方 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 立法变通权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