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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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秉松.论犯罪客体[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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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秉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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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客体(Object)一词源出拉丁语Objectum——对象,是指与主体对立的、主体的对象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事物(不仅是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泛指一切事物及其本质)。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事物。因此,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是互为前提的,而把它们连为一体的则是犯罪行为。离开了犯罪行为,就无所谓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就不能组成犯罪构成这个有机统一体。犯罪客体是组成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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