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过局部修改之后,我国现行宪法呈现出两个文本形态:其一为宪法原文及修正案,其二为宪法修正文本。1988年局部修宪时,我国决定仿效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然而,由于中美两国宪法在文本和实践上的巨大差异,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效果并不理想,宪法修正文本遂得以产生并普及。作为一部成文宪法,我国宪法应当具备唯一确定的文本形态,宪法文本应当兼具充分的正当性与较强的实用性,因此有必要在两个宪法文本间作出选择。选择宪法修正文本是一条更为现实的进路,而选择宪法原文及修正案则有可能进一步发挥宪法修正案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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