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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法律适用(上)
作者姓名:
周国良
赵晓燕
龚勇超
周长征
作者单位: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正>案情简介张某2012年6月申请仲裁,称,于2006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签订有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于2012年1月1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但张某仍以工伤部位需要治疗为由,未能到公司正常上班,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现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合同法
停工
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机构
鉴定委员会
劳动者
医疗待遇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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