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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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晓丹.也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J].南方论刊,2009(8):3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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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晓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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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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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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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排污权的性质界定是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排污权交易的初始问题。在当前排污权交易实践深入的阶段,确定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有其理论与现实意义。在对环境容量进行物化基础上,学界关于排污权法律性质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界定为准物权,另一种是界定为用益物权。本文认为,从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关系、用益物权的本质及立法选择的现实分析,排污权的性质应界定为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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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排污权 准物权 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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