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徐艳群,杨见云,缪建萍.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9(9). |
| |
作者姓名: | 徐艳群 杨见云 缪建萍 |
| |
作者单位: | 1.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江西南昌,330013 2. 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江西南昌,330006 3. 上栗县法院办公室,江西萍乡,337009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只有自诉一种形式,仅赋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诉权,其他的主体无论其动机如何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这无形中既关闭了那些敢于伸张正义的人们请求司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门,也使那些违法行使公权侵害公益的行为逃脫了法律应有的制裁.我国亟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应通过立法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具体构建.
|
关 键 词: | 行政公益诉讼 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 公益诉讼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