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见·歧视·颠覆——我国《公司法》第64条之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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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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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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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偏见与误解的产物,我国<公司法>第64条虽然有利于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甚至堪称歧视.该条规定不仅违背我国<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初衷,而且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它的存在与施行不仅是对一人公司的否定,而且是对公司基本制度的颠覆.<公司法>第64条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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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人公司 股东 连带责任 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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