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性环境行政执法——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为分析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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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戚建刚,兰皓翔.论竞争性环境行政执法——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为分析对象[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5):535-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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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戚建刚 兰皓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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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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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17AAAFX01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编号:15ZDC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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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竞争性环境行政执法是指通过国家法律和法规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就执行环境保护法律依法与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之间展开比赛,同时后备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与法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对执法资格予以角逐的执法形式。竞争性环境行政执法不同于环境行政联合执法、环境行政参与等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方式,它的合理性基础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其提供规范依据、公共选择理论与公共治理理论为其提供理论依据。行政法建构竞争性环境行政执法需要遵循平等、公开、高效和权责一致原则,重点是为法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对法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实施遴选、考核等任务的主体(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合理配置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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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争性 环境行政执法 县级 环境保护 行政机关 公益组织 |
收稿时间: | 2018/6/12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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