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浅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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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忆勇.我国新《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浅探[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7(3):108-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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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忆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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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订立以后,先予给付一方在取得后子给付一方无力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以后,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有其优点。 首先,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是在承袭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上,吸收了英美法系默示毁约的部分合理规定而确立的一种制度。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制度。很据传统大陆法的观点,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履行时间存在先后差异的双务合同才能产生;(2)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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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不安抗辨权 期限权益 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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